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鄭州航空港興港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供應商管理工作,完善和優化供應商管理體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鄭州航空港興港投資集團有限公司采購管理辦法(試行)》(鄭港興投字〔2019〕50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集團公司各部門、各子集團的供應商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供應商是指參與集團公司招標采購平臺(以下簡稱平臺)工程建設、貨物或服務采購項目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等。
第四條 供應商管理主要包括供應商入庫、供應商評價及不合格供應商處理等工作。
第五條 供應商管理遵循“集中管控、分級實施、信息共享”及“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六條 集團公司企業管理部負責組織建立健全供應商管理相關規章制度、標準、規范,并監督、檢查供應商管理工作。
第七條 鄭州航空港區興安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興安實業)負責:
(一)組織建立供應商庫,對供應商進行資質核實;
(二)根據供應商評價進行處理,并將處理結果發布至平臺;
(三)供應商日常管理工作,協調處理供應商日常服務中存在的相關問題;
(四)按季度向集團公司企業管理部報告供應商入庫、評價、投訴等情況;
(五)接受對供應商及相關工作人員違規行為的投訴,并將有關違規違紀的投訴轉交至集團公司紀檢監察部門。
第八條 集團公司各部門、各子集團負責:
(一)參與建立供應商庫,配合收集和更新供應商信息;
(二)參與建立健全供應商評價細則;
(三)組織采購單位開展供應商評價工作,并及時提交評價結果及相關材料。
第三章 供應商入庫
第九條 供應商應在平臺注冊,提供營業執照、銀行開戶信息等資料,通過審核并辦理數字證書。
第十條 入庫供應商具備參與集團公司、各子集團供貨與投標的基本條件。在招標采購中,國家對供應商的投標資格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供應商入庫可由各采購單位推薦,也可直接向平臺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三證合一營業執照、銀行開戶信息、誠信承諾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安全生產許可證(工程類須提供)、授權書(代理商須提供)、企業資質等級證書(非必須)等。
第十二條 在“信用中國”網站等政府指定網站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公布與查詢平臺被人民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受到監管部門處罰或被政府主管部門認定存在嚴重違法失信行為并納入行業“黑名單”的供應商不得入庫。已入庫的供應商經查實存在上述情形取消入庫資格。
第十三條 對于有必要進行實地考察的供應商,除提交材料文件外,由采購單位組織相關人員進行實地考察,出具考察報告??疾靾蟾嫔蟼?/font>至平臺存檔保存,并作為入庫資質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十四條 興安實業對供應商提供的材料進行審核后,通知供應商辦理數字證書。
第十五條 興安實業通過平臺對供應商實行動態管理。
第十六條 入庫供應商涉及本辦法第十一條的申請材料信息發生變更時,需要及時將變更內容及變更依據加蓋公章,報興安實業備案。
第四章 供應商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七條 入庫供應商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平臺發布的招標采購活動;
(二)享有興安實業提供的平臺服務、業務辦理等相關服務;
(三)向興安實業投訴其他供應商在入庫、投標、產品供應中的欺詐或營私舞弊等行為,及相關工作人員在招標采購中的違法違規行為。投訴應采用書面形式,具投訴人實名并加蓋單位公章,提交至興安實業。投訴內容應明確、客觀真實、證據充分;
(四)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八條 入庫供應商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
(二)遵守集團公司、各子集團關于招標采購的相關規定;
(三)履行合同義務;
(四)向興安實業繳納服務費及數字證書辦理等費用;
(五)接受相關單位的監督和管理。
第五章 供應商評價
第十九條 供應商評價是指對供應商的合同履約情況(質量、溝通、交付、售后等綜合情況)進行全面、客觀、準確的評價,評價結果作為集團公司、各子集團在招標采購工作中評選供應商的參考依據。
第二十條 興安實業及各子集團應組織采購單位建立供應商評價信息收集常態機制,及時掌握供應商在合同簽訂、合同履行等各環節情況。
第二十一條 供應商評價分為單次項目供應商評價和年度供應商評價,由各子集團根據項目履約時間組織采購單位開展,并提交評價結果及相關材料至平臺備案。履約時間為工期、供貨期、服務期等約定合同期限的統稱。
履約時間一年以下(含一年)的項目,在項目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開展單次項目供應商評價,評價結果作為本次服務結果,錄入平臺存檔;履約時間一年以上的項目,在項目開始每滿一年后的10個工作日內開展年度供應商評價,并在項目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開展單次項目供應商評價,多次評價結果取算術平均值作為本次服務結果,錄入平臺存檔。
第二十二條 根據供應商評價結果將供應商分為優秀、合格和不合格供應商。評分結果在90分(含)以上且無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所列情形的為優秀供應商;評分結果在65分(含)~90分之間且無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所列情形的為合格供應商;評分結果在65分以下或存在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所列情形的為不合格供應商。
供應商評價結果應在平臺上予以公示,對優秀供應商進行激勵,對不合格供應商進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 集團公司、各子集團(含各級全資公司)通過航空港實驗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采購的項目,供應商評價可參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執行。
第六章 不合格供應商處理
第二十四條 對評價結果為不合格的供應商在平臺上給予暫停投標資格或永久停止投標資格處理。
暫停投標資格,指在一定期限內停止供應商在平臺的投標資格。
永久停止投標資格,指將供應商列入平臺黑名單,永久停止供應商在平臺的投標資格。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不合格供應商,根據問題性質、影響范圍及情節嚴重程度,給予暫停投標資格6個月、1年、2年或3年處理:
(一)供應商產品(工程、服務)發生質量問題的;
(二)因供應商原因發生安全事故的(信息安全、人員安全、火災、交通事故、環境污染等);
(三)供應商收到中標(成交、中選)通知書后,因自身原因未能按時簽訂合同,給正常業務造成一定影響的;
(四)因供應商原因導致延期或經濟損失的;
(五)因供應商責任引發不穩定事件,或因不良事件經新聞媒介曝光,帶來負面影響的;
(六)評分結果低于65分的;
供應商同時發生上述不同情形的,處理期限延長。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不合格供應商,給予永久停止投標資格處理,同時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反映相關問題:
(一)供應商向采購單位、社會中介機構等相關單位或相關人員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二)供應商在采購活動中存在相互串通投標,或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或視為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情形的;
(三)因供應商原因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致使工程存在重大安全質量隱患的;
(四)供應商產品經檢測存在特別嚴重質量問題的;
(五)供應商多次發生產品(工程、服務)質量問題,情節嚴重的;
(六)供應商無正當理由,不按采購文件要求簽訂合同的;
(七)供應商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合同義務,導致合同解除或終止的;
(八)貨物類供應商違規轉包、分包合同貨物,或工程、服務類供應商違規轉包或對主體工程、關鍵性工作進行分包的;
(九)供應商捏造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材料,對采購單位或其他供應商進行詆毀或惡意投訴的;
(十)供應商在合同履約過程中,因破產等原因不再具備履約能力的;
(十一)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
第二十七條 不合格供應商處理時間自公示之日起開始計算。
第二十八條 對不合格供應商的處理不代替合同約定中對供應商違約責任的追究。
第二十九條 供應商處理期滿,因自身原因整改未完成或整改不合格的,按本辦法規定加重處理。在被處理期間同類產品再次發生質量問題并符合不合格供應商處理條件的,在處理期滿后,按照整改不合格進行處理。
第三十條 供應商涉嫌違法違規,尚在調查期間的,應暫停其投標資格,待調查結束后根據調查結果依據本辦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一條 供應商在被處理期間通過整改確有實效,且未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向興安實業提交減輕處理的書面申請以及相關證明材料,根據情況適當減輕處理。
第三十二條 通過航空港實驗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采購的項目,其供應商評價結果為不合格供應商的,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集團公司企業管理部負責解釋。